大陸就醫的醫藥費符合條件可減稅
財政部表示,國人不論是因商或旅遊前往大陸地區,或著因為要娶大陸新娘(大陸籍配偶)而前往大陸地區,或陪同大陸配偶回鄉探親,如果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醫藥費,具備以下要件,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
二、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
三、提示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可申報大陸地區就醫的醫藥費用,不包括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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