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因配偶死亡申請定居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辦理須知
大陸新娘(大陸籍配偶)如果在台灣時,台灣配偶因故死亡,在台灣有未成年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定居;辦理方式請參考: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照顧親生子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
二、相關規定:
(一)申請人所須照顧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限於申請人與已死亡之臺灣地區配偶所親生者。
(二)申請程序:應由本人或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親屬、委託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
(三)未成年之計算標準:以送入移民署各服務站受理定居申請之日尚未年滿20歲為準。
三、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出生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
(三)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
(四)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證件。
(六)保證書:應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如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為保證人。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
(七)刑事紀錄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3個月內有效)(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出境未逾3個月者,免附)
(八)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出境未逾3個月者,免附)
(九)符合定居條件證明。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
(1)結婚公證書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戶口名簿已登記結婚者免附。
(2)臺灣地區配偶死亡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已辦妥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
(3)已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子女須在臺)。
2、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移民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如結婚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書等。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十二)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十三)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四、注意事項: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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