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我到東南亞進行關於當時稱為「外籍新娘」的研究,為了瞭解跨國婚姻形成的過程,我拜訪了台灣駐外官員。他們對我熱切招待,因為期許我能「想辦法阻止這些外籍新娘到台灣,以免拉低台灣的人口素質,造成社會問題」!
其中一位官員為了讓我相信他們所謂「人口素質低劣」的論述,力邀我留下觀察他進行簽證面談。他質疑每一份文件證明的真實性,甚至時而斥責申請人字跡潦草。某台灣先生名字中有一不太常見的字,這位官員立即認定是錯別字,拉高嗓門嘲諷指責:「怎麼連你自己的名字都寫錯?!」官員望向坐在一旁的我,嘴角斜線上揚,意有所指的說:「就是這樣!」此時這名台灣男子焦急地發出微弱而無辜的聲音:「沒有錯啊。」這位官員幾乎怒吼了起來:「什麼?!還不承認?!我查字典給你看!」他氣急敗壞地呼叫隔壁的助理查字典。幾分鐘後,助理回覆:「報告長官,有這個字。」官員十分窘迫地低頭喃喃自語:「哪有人取這麼奇怪的名字。」事後他仍不斷向我強調這些跨國婚姻多是假的,就算是真的素質也很差,會造成台灣社會問題,?隻字不提先前尷尬的「字典事件」。當年,許多受訪的跨國婚姻當事人向我反映在簽證面談過程中有受辱的感覺,憤怒的他們雖然很想投訴,但因為擔心駐外單位會秋後算賬而使配偶的簽證遙遙無期,只好默默吞忍屈辱。
多年後,經由民間團體的不斷抗爭與倡議,台灣社會開始對婚姻移民以較平等的態度對待,許多原本充滿歧視的法令政策、官員的態度,雖仍有很多問題,確實有不少改善。但是,唯獨外交部及所屬的駐外單位,在面對外界質疑時,始終以「行使國家主權」為尚方寶劍,不動如山,使得許多跨國婚姻家庭繼續吞忍委屈,與十多年前情況無異。
台灣政府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使得台灣人和其東南亞配偶必須在配偶母國的台灣駐外單位通過「結婚面談」,獲得對其「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後,婚姻移民才可得到簽證來台。然而,面談過程往往倚賴外館人員恣意判斷,許多跨國婚姻遭駐外單位懷疑其真實性而使夫妻被迫異地而居,無法團聚。
最常見的狀況是東南亞籍的配偶曾以藍領「外籍勞工」身份在台工作,即使他們與台灣籍的配偶有婚姻事實,甚至育有子女,駐外單位仍在核發簽證時百般刁難。來自菲律賓的阿永,來台工作期間因工時過長、被雇主苛扣薪資,無奈地選擇逃離原雇主,成為政府眼中的「逃逸外勞」,過著擔心受怕的「非法」生活。逾期居留期間阿永與台灣女子小玉相戀並有了孩子,為了給小玉和孩子完整的家庭,阿永決定向移民署自首,依規定繳交逾期居留的罰款、接受入境管制。費盡千辛萬苦,小玉與阿永終於辦理好結婚登記,因為阿永在台灣有家庭與親生子女,移民署依規定提前解除對阿永的入境管制。未料阿永申請簽證時,被台灣外館加註「觀察期間不得改辦居留」字樣,只有停留簽證而不得改辦居留的阿永雖能再次來台與妻小相聚,但依規定持停留簽證者不能合法工作,且每六個月就必須出境,再重新辦理簽證入境。為此,小玉必須獨力肩負照顧幼女、賺錢養家,以及阿永不斷入出境的機票、簽證費用,龐大的經濟壓力讓小玉一家人陷入困境,難以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
另一種常遭駐外單位懷疑真實性的是歸化的國民與東南亞籍配偶的婚姻。原籍越南的小婷,與台灣籍的前夫因故協議離婚。已歸化取得台灣公民身分的小婷與越南籍的吳先生相戀而結婚,在越南辦理結婚,並育有一子。小婷與越南籍的先生結婚以來,在一年多時間內歷經三次境外面談皆失敗,奔波台越兩地多次、耗費大筆金錢,且由於先生無法來台而必須一人獨自面對艱辛的懷孕和生產過程。
其實駐外單位懷疑的樣態,還真千奇百怪。一名「正港」台灣男子阿雄(非歸化之國民)與越南女子阿芬,阿芬未曾來台,首次簽證面談未過,駐外單位要求補件,其中之一是台灣先生曾聘雇外籍看護照顧久病在床母親的相關文件,未料,阿芬在先生補齊證件後仍未獲簽證。難道是駐外單位懷疑阿雄以婚姻之名將阿芬帶來台灣行看護之實嗎?
事實上,除了駐外人員,沒有人知道他們不核發簽證的理由為何,因為他們不需述明理由,而每回當事人或從事移民服務工作的民間團體詢問原因,外交部總是回應簽證發放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可以不附任何拒絕的理由,使駐外單位幾乎處於完全不受監督的至高無上地位。
小婷由於不服第二次結婚面談結果,在團體的協助下,曾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行政院稱「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然而,小婷表示,她和先生僅於:回越南後先回誰的家、兩人通聯細節每週連絡幾次、最長通話時間多久等說法上,有些微出入。由於這細節成了小婷的先生無法來台的理由,小婷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調閱自己於境外面談的「影音錄影資料」,想尋求其他救濟管道。然而,經歷漫長的公文往返,外交部的結論卻是,「因為光碟內容涉及在場面談人員的隱私,礙難提供」。《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之初,原意是在保障人民作為資訊主體的權利,用以抵抗、監督國家對個資的濫行蒐集與利用。然而,外交部卻以保護實為執行「公務」的面談人員之「隱私」為由,拒絕不滿簽證申請處分之跨國婚姻當事人調閱面談的「影音資料」,荒謬地將個資法變成公務員規避人民監督其執行公務的擋箭牌!
讀者或許會反駁:確實有假結婚啊!是的,的確有外籍人士曾犯下這樣或那樣的法,就如同我們台灣人中亦不乏犯罪者一般。然而,在所有民主國家,為免冤案,法律有「無罪推定原則」,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即明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以及「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外,任何行政與執法機關皆必須受到適當的監督,以防其濫用權力。上述民主國家基本的原則與制度,當台灣駐外單位面對來自東南亞的婚姻移民時便完全荒腔走板:不需述明證據便可懷疑婚姻真實性而不核發簽證;且面對質疑時一概以「行使國家主權」規避;甚至以保護公務人員隱私為由,拒絕當事人調閱面談錄影。駐外單位彷如台灣民主體制的化外之地,有了「國家主權」這個尚方寶劍,就天不怕地不怕了。
剛跨年,有些跨國婚姻家庭在民間團體的協助下,歷盡千辛萬苦,終於一家團圓。但他們的團圓往往是以個案方式處理,上述制度性問題並未獲得改善,也因而有更多家庭仍在全世界歡樂跨年時,兩地相思,不得團圓。駐外單位的尚方寶劍不除,恐怕還有無數個跨國婚姻家庭被迫分離。
補充:目前實施境外面談的國家: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印度、孟加拉、緬甸、塞內加爾、迦納、奈及利亞、喀麥隆、越南、菲律賓、泰國、斯里蘭卡、印尼、柬埔寨;代表娶以上國家的外籍新娘,都必需在境外面談通過後,才能取得入台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