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新娘從結婚到入台團聚與居留定居是一個有點複雜和漫常的流程,我們盡可能整理出以下資料提供參考:
一.申領台辦處核發之印尼文單身證明書
1. 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乙份。
2.
經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後、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之單身證明,以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3. 護照影本乙份。
4. 印尼新娘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5. 規費 IDR 138,000 元,二個工作天;提辦規費IDR
207,000 元,一個工作天。
二、登記結婚面談之必備文件
一、共同必備文件:
1. 公證及驗證申請書。
2. 結婚當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說明書。
3. 切結保證書。
4. 介紹人基本資料及說明書。
5. 印尼文件代辦人資料及說明書。
6. 國人與印尼籍人士認識經過說明書。
7. 印尼籍人士中文姓名聲明書。
8. 印尼籍人士與在台有戶籍國人結婚依親簽證申請表。
9.
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再經印尼外交部分別驗證之結婚證書,及經政府立案翻譯社迻譯之中譯本各乙份。
二、國人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之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2.
經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後之中文單身證明正本乙份。
3. 護照影本(首頁及簽證頁2份)、照片1張 (3X4)。
4.
婚宴照(非婚紗照)、交往照、生活照、通聯紀錄、書信往來及可資佐證真意結婚之事證(事證愈完備有助面談通過)。
5.
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存款證明、學歷證明、技術證明、資產證明等可資支應婚姻生活之事證(事證愈完備有助面談通過)。
三、印尼籍人士應備文件:
1.
印尼新娘最新護照之正本及其總計48頁之簽證頁數影本2份,並提繳所有舊照正本及其簽證頁影本各乙份。
2. 曾赴台者,須另提繳居留證正本。
3. 彩色二吋(4x6)相片5張。
4.
印尼警察總局核發印尼新娘之印、英文良民證正本,並分別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
5.
印尼民政機關核發之印尼新娘婚前單身證明書正本,並分別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
6.
印尼民政機關核發之印尼新娘出生證正本,並分別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
7.
最近三個月內之身分證及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退還,已申領新證者,須提繳舊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三、預約面談日期
1.
第一次申請面談者,因需較長之查核及登錄作業時間,應於週一上午收件時間來處申請預約面談。
2.
申請預約面談當日,申請人須繳交外籍配偶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依親居留簽證費。
3.
倘因故無法如期面談者,須於面談乙週前提繳書面說明併相關證明送處核定另排時間,否則視同棄權並須依規定再繳費用。
四、驗證及簽證規費
1. 結婚證書驗證費IDR 138,000。
2. 結婚證書中譯本複驗費IDR 138,000。
3. 印尼籍人士中文姓名同意書驗證費IDR 138,000。
4. 印尼新娘依親居留簽證費:IDR 607,000。
五、申請人面談報到必備文件及面談結果
1. 國人攜帶護照正本及繳交規費收據。
2. 印印尼新娘攜帶身分證正本。
3. 印尼新娘倘依法更改姓名者,須提出有關證明。
4.
婚宴照(非婚紗照)、交往照、生活照、通聯紀錄、書信往來及可資佐證真意結婚之事證(事證愈完備有助面談通過)。
5.
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存款證明、學歷證明、專業執照、資產證明或其他可資支應婚姻生活之事證(事證愈完備有助面談通過)。。
6.
印尼台辦處於面談後第三個工作天下午於領務大廳公告面談通過與否,當事人或代辦人亦可來電洽詢。
7. 印尼台辦處於第五個工作天,驗發面談通過案件之結婚證書等證件。
六、依親面談通過後之相關手續
1.
國人持印尼台辦處驗證之結婚證書及中譯文、印尼籍配偶中文姓名聲明書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複驗後,再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2.
印尼新娘須至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合格醫院體檢,並經印尼公證人認證後向印尼台辦處申請複驗。
3.
印尼新娘之良民證,須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後,向印尼台辦處申請複驗。
4.
配合政府實施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政策,印尼籍配偶須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講習。
七、申請印尼籍配偶赴台簽證
1. 經印尼台辦處驗證之最近三個月內體檢表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
經印尼台辦處驗證之最近六個月內印尼警察總局核發之良民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 印尼台辦處驗證之結婚證書影本。
4.
經國內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最近三個月內且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5. 國人護照首頁影本乙頁及印尼籍配偶護照首頁影本乙頁。
印尼新娘從結婚到入台團聚與居留定居流程
八.申請外僑居留證
受理機關: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應備文件:
1.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1份,繳交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護照、居留簽證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3.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繳交居留證費用。
九.辦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受理機關:戶政事務所層轉內政部核發
基本條件: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應備文件:
1.準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二年內所攝相片3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另加護照及印章)
3.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惟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本證明)
4.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5.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6.證書費。
補充說明:如申請人之原屬國政府並未要求須提憑本證明始得許可喪失該國國籍者,則無須申請本證明。
十.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受理機關: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
請逕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洽詢辦理方式及所需文件。
越南: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5號三樓02-25166626
菲律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07號四樓02-27786511
印尼: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50號六樓02-87526170
泰國: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8號十二樓02-25811979
馬來西亞: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02號八樓02-27132626
十一.申請歸化國籍
受理機關:戶政事務所層轉內政部許可
基本條件: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應備文件:
1.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二年內所攝相片3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喪失國籍證明書(含原文及中文譯本),須經駐外館處及外交部或外交部驗證】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另加護照及印章)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已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得免附本證明)
4.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惟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本證明)
5.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已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得免附本證明)
6.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正本驗畢歸還)。
十二.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受理機關: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應備文件:
1.居留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2.取得國籍證明文件影本,如內政部許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正本驗畢歸還)。
3.證照費
十三.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受理機關: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基本條件:自核准居留之日起(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證),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應備文件:
1.定居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2.臺灣地區居留證。
3.我國國籍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但已離婚者免附)。
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有與我國國籍配偶離婚情形者,提供設籍地址房屋所有權人之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或租賃契約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等。
5.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6.證照費。
十四.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受理機關:戶政事務所
應備文件:
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2.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3.相片1張
4.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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