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183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
(三)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
(四)大陸地區證照(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五)刑事紀錄證明。(最近3個月內由出境國或大陸地區開具並經駐外單位或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六)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兒童6歲以下(不含6歲)可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備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七)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
(八)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以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身分申請定居者:
(1)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之儲蓄存款證明之。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定居者:
(1)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在臺灣地區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之證明。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大陸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請附臺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
2、個案要求文件:移民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受胎期間之單身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血緣關係鑑定書、結婚公證書及其他證明事由之文件等。
(十一)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十二)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本人應親至移民署申請。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