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新住民的就業權益保障更周全,勞委會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放寬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及港澳配偶離婚或另一半過世後,經准予繼續居留者,仍可參加就業保險。修正內容已於102年7月13日生效。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在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後,規範受僱工作的外配、陸配及港澳配偶,都可參加就業保險。至今年五月底止,已有二萬六千八百餘人加保受惠。
但如果不幸因配偶死亡或離婚導致婚姻關係消滅,法中卻無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繼續加保,勞委會考量新住民受僱期間仍可能面臨失業風險,為進一步擴大保障,所以修正細則規定,放寬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及港澳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規准予繼續居留且受僱工作者,仍可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此外,為讓作業流程更加簡化,減少民眾困擾,勞委會也一併檢討施行細則中的實務作業程序,包括企業主如果透過經濟部「公司(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投保手續,就可以免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及工商登記相關文件;而非自願失業的民眾,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時,則可以免附戶籍地址或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文件。
為讓新住民的就業權益保障更周全,勞委會昨日表示,已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放寬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離婚或另一半過世後,經准予繼續居留者,仍可參加就業保險。
石發基並說明,考量許多外配育有子女,若離婚或喪偶常要負擔養育子女、奉養公婆的責任,因此勞委會已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放寬大陸新娘、外籍新娘等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且受僱工作者,仍可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大陸新娘、外籍新娘姊妹一定要知道這些,就算離婚、另一半過世等原因使婚姻關係消滅,只要獲得繼續居留台灣的許可且受僱工作,仍可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