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大陸《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2005年9月14日中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於22歲,女方不得早於20歲,這是法定的最低年齡。
2.大陸新娘結婚的程序
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辦結婚登記,除檢附結婚、單身證明文件外(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須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1個月」更改為「6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結婚以前先要去申請戶籍騰本共6份,到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的公證處去申請單身證明公證和與未婚妻無血緣關係證明。問清楚大概多久公證書會寄到大陸你未婚妻所在的公證處。通常約三十天左右。
結婚時等公證書寄達後,請帶著台灣公證處給你的單身證明和無血緣關係證明公證書(各二份)、台胞證、台灣的身分證、護照及未婚妻的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件到未婚妻戶籍所在的省市民政廳的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請注意:大陸每個省的規定不同,最好事先查明:辦理登記的時間,像湖南省就是每週一、三、五。還有所需證件和流程,以免白跑一趟。)請事先買些糖和煙,到公證處辦理時請吃喜糖和抽喜煙,以免被刁難。
在辦理完結婚登記及公證後,拿到結婚證和結婚公證書副本二份,接著有在大陸宴客,拍些照片.還需要準備通聯記錄,所以都使用市內電話與老婆連絡以及財力證明等等相關文件.留一份喜帖以備至移民署面談時使用。最好在辦理結婚時多辦一份老婆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書且要公證,特別是在有婚前懷孕的情況,否則孩子在台灣要報戶口會很麻煩。
結婚後,回到台灣後,等大陸公證處把把所有的公證書寄到海基會後,到海基會辦理結婚公證書、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書的公證書的簽證。
以上辦妥後,持海基會給的結婚公證書到戶籍地的派出所辦理對保的手續。並向移民署(戶籍所在的移民署辦公室)辦理老婆的來台的入出境許可證。然後等候移民署的面談通知。
去面談時記得帶一些可以證明夫妻交往的東西,像出遊的照片、通聯電話的國際電話帳單、在大陸結婚宴客的照片、請帖等等,可以證明雙方有交往的東西,盡量越詳細越好。面談時,面談官會問你們是如何認識的,交往的過程和時間,結婚的時間和地點,很多相關的問題。記得在面談結束後跟老婆再說一遍,以免到時來台時在機場面談時忘了。
面談通過後,經過幾個工作天(各縣市不同),就會收到老婆的來台入出境許可證的副本(影本)。請把這個影本寄到大陸給老婆去戶籍所在的縣市公安局辦理大陸人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這些都辦好後,貴夫人就可以來台了。
在香港或澳門機場(在辦理來台入出境許可證時,會問你們要經由香港或澳門入台)先至航空公司櫃台買機票並劃好機位(要來回機票),然後到機場裡的中華旅行社出示機票登機證、旅行證副本領取來台入出境許可證的正本。接著就登機來台。
回到台灣機場先帶老婆至移民署按壓指紋及面談,面談的時間不一定要看面談官。面談後方得入境。
回到家後,在十五天內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老婆的來台入出境許可證(有蓋通過面談)、大陸的結婚證、海基會給的結婚證明公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及領取新的身分證。及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老婆的來台入出境許可證(有蓋通過面談)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老婆的流動人口登記,流動人口登記的那張白色的單子保管好不可以遺失。內政部97年9月9日台內警字第0970871252號廢止「流動人口登記辦法」。本辦法廢止後,大陸配偶入境已無須向所在地管區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則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97年8月1日修正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將由移民署專勤隊主動對於大陸配偶進行查察登記。只要在台實際居住地址有向移民署登記
就沒任何問題。
等到老婆來台四個月後再幫她申請全民健保。 |